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8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 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 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岩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 京市朝阳区某地,因感情纠纷,殴打被害人王某及仇某,致王某右眼眶上、下及内壁骨折,经鉴 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2月19日被查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 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仇某、刘某 的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转账记录截图,小武基派出 所“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 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 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 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梦娇
二〇二二 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