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伤他人难倒办案人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11月21日,四川省青神县做铁屑生意的郑xx在美食街吃宵夜,艾滋病感染者陈xx向其索要20元钱遭拒后将郑xx右脸颧骨咬伤,鲜血直流。之后,郑xx整日茶饭不思,当地公、检、法三机关进行专题研究,发现竟遭遇法律空白,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对陈的行为治罪。
陈xx是青神县疾控中心登记在册的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之一。据四川省疾病控制中心的李医生表示,郑xx是否会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还无法确定。被咬伤后、4周后、8周后、12周后和半年后要做5次抽血检查,做完第12周的检查后,会同前面3次检查结果,才能初步断定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而据青神县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1月22日、23日,该县县委政法委召集县公、检、法负责人对陈xx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刑法上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构成犯罪”有明确规定,而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对他人进行传播”却没有规定,加上郑xx还没有确定是否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还无法对陈采取相应措施。
■专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伤他人”真的无法规制吗?11月29日,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韩教授认为,这种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可以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追究陈xx的刑事责任。
韩玉胜教授分析说,艾滋病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病,对人体的伤害非常严重,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看,属于不治之症。陈xx明知自己携带有艾滋病毒,而咬伤他人,是出于报复目的,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对方,传播故意比较明显,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所以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
对于被害人郑xx来说,6个月后,可能有两个结果,感染上病毒或者没有感染上病毒。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行为一般是根据伤害的具体结果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轻伤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是轻微伤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咬伤的人如果最终没有感染上艾滋病毒,还要不要追究陈xx的刑事责任呢?
对此,韩玉胜认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对陈xx的定性。所不同的是两者在量刑上的差异,没有感染上,对行为人可能在量刑上要轻一些。可以按照故意伤害未遂处理。
韩玉胜告诉记者,如果被害人脸上伤势较重,构成了毁容,在刑法上属于重伤,同样构成故意伤害,而且量刑也会更重一些。
韩玉胜同时认为,艾滋病不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传播,而且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没有特定对象,而本案是有特定对象的,所以不应按照传播性病罪处理。另外,也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因为被害人最终是否感染病毒是不确定的,行为人杀人的主观故意也不好认定。
■刑法需要专门对涉艾犯罪立法吗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感染者不断增多,与此同时,艾滋病感染者犯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什么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呢?
韩玉胜认为,目前的刑法已经比较完备,从目前刑法的规定来看,如果犯罪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刑法完全能够规制,没有必要单独立法。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韩玉胜认为,可以动用故意伤害罪条款予以惩处,故意伤害罪条款的量刑范围很宽,从拘役或者管制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最高可以达到动用死刑,完全可以惩罚各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page]
韩玉胜说,故意传播某种传染病只是手段的不同,性质都是一样的,现在新的传染病层出不穷,刑法不可能对每一种传染病都单独立法,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犯罪问题,不能单纯考虑如何对他们进行惩罚,还应考虑如何去帮助他们进行治疗,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感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们,减少乃至消除他们对社会的仇视,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