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利用职权、制造借口、编造谎言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会计法》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抑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抑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统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对会计、统计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
2、行为人滥用职权、制造借口、编造谎言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行为人采用了“停工、停工资、隔离、非法关押、栽赃等手法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人的资格才能构成本罪,其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从事会计、统计工作的人员,否则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同时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