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与其他罪行一样存在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暴力取证罪的主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二)暴力取证罪的主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三)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 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四)暴力取证罪的客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