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等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由于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提出控告,则不予受理。因对这些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这些犯罪行为也有妥善处理的条件,如经过说服、调解,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可能会达成妥协、谅解,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如果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受强制”是指受到暴力的压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恐吓、威胁,以至于不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