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公民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本章包括37个具体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经济内容,与人身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权利人本人才享有,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及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密切联系,人身权利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权利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障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住宅不受侵犯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本章多数犯罪是由暴力实施的。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选举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等,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构成;有些犯罪如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等,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还有些犯罪成立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3.犯罪主体除少数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多数犯罪均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本章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其他的犯罪已满16岁即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根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及其特点,本章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四)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