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名誉权对于一个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往往存在很多的诽谤造谣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那么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是什么?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关系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处,在处理的时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区别:捏造的事实性质不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犯罪事实,诽谤罪没有这个要求。所以说,如果行为人捏造了意图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誉受损的事实并散布、传播,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只使道德范围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诽谤罪只要求散布、传播就可以了。所以说,在报刊、书籍、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场合捏造事实并散布、传播意图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损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一)行为对象为“他人”。
第一,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第三,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二)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第一,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实行行为的内容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三,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三)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三、诬告陷害罪去哪里报案
按照刑诉法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也就是无论是否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都必须接受,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会帮你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 按照一般情况来看,由公安机关来受理。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不进行立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你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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