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马XX介绍马某(另案处理)在招商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开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马桂侠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转入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万仕凤、马桂侠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介绍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所得款并入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狄启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