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案件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主 要表现为:行贿方为达到自己个人的目的,给受贿方以一定的钱财,换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作案时,行贿者一般选择秘密地方,单独接触受贿人,在没有其他人知 道的情况下进行。而且行受贿双方都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作案时不留痕迹,有的事前就订立了攻守同盟,案发后,不会轻易交待行贿问题,所以行贿案件物证 少,言词证据突出,并且仅限于行贿受贿两人的言词证据上。要查明行贿案件,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必须根据案件和案犯的实际情况,依法综合运用侦 查措施、方法和手段,周密地制定计谋和策略,才能获取侦查的成功。现介绍几种侦查谋略在行贿罪中的应用。
一、攻心谋略:攻心谋略是根据人的思想可变性运用心理学原理,以适度的心理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心理定势,瓦解抗拒心理,主动坦白交代的一种侦查谋 略。运用攻心谋略的前提是要吃透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心理特点,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心。行贿人之所以行贿,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贿人为 谋取某种利益,积极主动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受贿者索要,行贿人主观不情愿,客观上迫不得已;(3)贿赂双方关系密切,并有共同利益。所以要从行 贿人心理状态分析, 一般行贿人都有怕受贿人及其亲朋好友打击报复,又怕引火烧身,得不到应有利益,又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但是行贿人既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又是案件最直接的 证人,因此办案中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敦促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可靠证据。(一)是要选择适应的讯问时间、地点,消除心理障碍, 形成一种促使行贿人坦白交待的环境。(二)是要摸清行贿人的性格、修养、脾气,从他们感兴趣的地方入手,寻找共同的语言,以闲谈的方式让行贿人在不知不觉 中吐真言、露破绽、显缺点。(三)是运用法律武器,抓住行贿人切身利益要害之处,为其解除忧虑,减轻其思想压力,帮助其认识到惩罚是公正的,启发其正视现 实,使之交代问题。
二、冒名顶替谋略:这是假冒特定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活动,以获取证据、情报的一种侦查谋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对犯罪事实等情况,在侦查人 员面前往往讳莫如深,但对他们的亲友及他们认为信得过和"自己人"就少有防备,有的还会直言相告。因此,冒名顶替就成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情报的一种重要 谋略。例如,我们办理某场长多起受贿案件时,受贿人交代一起受贿犯罪时说,收某行贿人李某贿赂时,是其战友领去的就面谈几分钟,其战友现已去外地。我们找 到行贿人李某,李某拒不承认行贿犯罪的事实。由于受12小时传讯时限的约制,将行贿人放回后,我们分析李某既然是受贿人战友领去的,那么对受贿人的社会关 系一定不甚了解,就派一名侦查员冒充受贿人的侄子,找李某串供,找到李某后,李某对其身份深信不疑,进行了串供,说了数额,并说他在检察机关没有交代等话 语,后传唤李某,他交代了行贿事实。
三、巧使证据谋略:巧使证据侦查谋略是对一些经常行贿的犯罪分子,不知哪件事犯了,巧妙地使用证据,加大其精神压力,粉碎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摧毁侥幸 自信的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伏法。证据是侦破案件的根本所在,然而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机使用证据,以突破一点,打开全局,而不是出示一点,承认一点,关 键在于"巧",证据不能轻易使用,要用之得当、适时、有效、事半功倍。比如我们在办理某林场场长受贿一案时,其交待福建客户郑某为降低木材价格,送其2万 元的事实后。我们了解,郑某并不是就在这一个林场购买木材,在其他两个林场也购木材,价格也非常优惠,我们封锁初查消息传唤郑某后,并没有直接切入主题, 而先交待政策,告诉他行贿人到检察机关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按自首处理,可以从宽处罚,但行贿人拒不认罪的从重处罚。在适时的时候点到这三个林场,并在审 讯桌上摆了几份笔录,郑某以为我们对他的行贿情况都掌握了,继而交代了给其它两个林场场长各2万元的犯罪事实。[page]
以上列举的几种谋略,仅仅是在贿赂犯罪中最常应用的谋略,实际侦查工作中应用的尚有很多。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以及贿赂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 特点和新规律,侦查部门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计谋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