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真相大白,原因是乘客错过了下车地点,和司机发生激烈的争议,乘客不讲理暴打司机,司机也被激怒失去理智动手打乘客,然后车辆丧失控制,坠入江中。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愤怒于乘客的不讲理和司机的不克制,也惋惜其余乘客的无辜和家属的不幸。那么关于司机和乘客的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你介绍。
乘客和司机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机和乘客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司机和乘客到底由谁负主要责任?依小编看来,司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乘客承担主要责任。面对乘客的打骂,司机也是受害者。司机可以打那个女的,可以正当防卫,但是司机放开方向盘还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翻入江中。司机正在在开车,不良乘客去打骂、撕扯司机。刑事上,这个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人死了没有办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遇害者家属还可以追究司机和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
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双方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遇难者家属可以要求公交司机所在的公交车运营公司赔偿,乘客在公交车上出事故,责任应该公交公司负责。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客运合同纠纷,公交公司作为运输人,应当将乘客安全地送达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而在本案中,乘客的民事赔偿只能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赔偿,乘客的家属是不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认定事故责任,并依照责任的认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因为责任人已经死亡,应不再追究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可能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死亡,只要已认定其确实生前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死亡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家属可以用其遗产来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如果拒不赔偿,原告可以,将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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