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十分严重的,这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就哪些属于公共安全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坐多久、危及公共安全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以下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属于公共安全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坐多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对于这个罪名的适用应当足够地慎重。
作为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危及公共安全是故意还是过失的
按照刑法理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比较好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的是一种希望的态度,比如知道自己感染疾病,故意在他人食物中散播病毒,希望他人被传染。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来看,这种案例很少。
比较复杂的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中,这本来就是老大难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两者的界限非常清晰。然而,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其实非常模糊。
一般来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把握两者的界限。首先,在认识要素上,虽然两者都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在可能性的概率上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相对要小的多。
比如,行为人开车看到路上有人但没有减速,因为他认为距离很远,危险不大,但由于路人边走路边看手机,没有注意到疾驶而来车辆,行为人刹车不及,路人被撞身亡。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显然预见到了行为可能发生车祸的危险,但这种可能性并未达到高概率的程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需要说明的是,可能性的高低是要根据行为当时所处的情境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采取事后诸葛亮的事后标准来判断,因为按照事后标准,既然结果已经发生,那根本就是必然,而非可能性。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无所谓。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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