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在处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面,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实际规定以及一些中医事项来进行解决处理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我国的刑法已经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明知对社会有恶劣影响,却仍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以此来危害公共全的。那么法院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醉酒驾车可以分为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厘清界限的程度也不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最立案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处理危险方式过程当中,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责任来进行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