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所谓军人,依照刑法第450条的解释,是指中国人民解 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警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 人员以军人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 务的军人的人身进行袭击或者强制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攻击、殴打、伤害、捆绑、拘禁等有形力,同时还包括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无形力。所谓威胁,是指以将 要实施暴力为内容的威胁。其次,行为的指向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如果针对的不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