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我方部队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查找时,故意编造虚假情况进行隐瞒;窝藏多名逃离部队的军人;窝藏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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