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20年8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20年10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羁押,2022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及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高XX在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东侧便道处,不配合被害人王某(系北新桥街道综合执法队外聘保安员)进行街面环境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挥拳殴打王某面部,造成其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高XX后被民警现场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案发后,被告人高XX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其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高XX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曹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及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高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衣服一件、算命工具十张、口罩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在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蜜
书 记 员 秦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