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XX乘坐地铁四号线行驶至西四站时,以掏兜扒窃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上衣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韩XX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韩XX具有的累犯、赃物已发还、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韩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韩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韩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冀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