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5月被北京 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卖淫,于2019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 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羁押,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
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樊凤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提供性服务为诱饵, 分别与被害人李某、孙某、薛某、赵某、安某等人约至北京市东城区七巧屋酒店、桔子北京东单酒店, 以及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多家酒店、民宿、住宅内,以举报被害人嫖娼、民警联合执法为由索要钱
款,共索得人民币2万余元。涉案赃款已挥霍未起获,涉案证物已起获并扣押。
被告人金某于2021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经审查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已获得法律帮助,系 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签具结书真实合法;另有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孙 某、李某、薛某、赵某、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苟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及观看说明,到案经过,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金某的主体身份情况、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书等
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
立。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金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经济损 失,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金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
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金某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九十元,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未随案移送之扣 押物品,其中黑色HONOR手机一部、红色VIVO手机一部、红色OPP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余
物品作发还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姬广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宇 书 记 员 罗也君
书 记 员 朱思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