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职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X在家中通过QQ下载安装软件,并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网络摄像头账号和密码添加到软件中,获取多个摄像头设备的控制权限用于观看他人隐私。经鉴定,被告人李X共成功连接过70余个设备500余个摄像头。被告人李X于2021年9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希望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