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XX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恒大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经鉴定,在起获的杨XX电脑中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排重后为9468条。被告人杨XX于2020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购买的信息数量刚刚超出入刑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