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20年10月26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东北角辅路,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民警杨某的工作,对杨某进行辱骂并踢踹杨某腹部。后被告人张XX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重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