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XX,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东海县。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羁押。
被告人董立华,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朝阳门分公司政企中心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羁押。
辩护人夏中华,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X、董立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樊XX于2017年至2020年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按照被告人董立华的要求,伪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等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计二十枚;按照丛某(已判决)的要求,伪造《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书)共计六本;按照赵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伪造北京太和保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智桥药店等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共计三枚。
被告人董立华伙同高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019年,为不符合在北京市西城区小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伪造房产证书二本,其中被告人樊XX参与伪造其中一本房产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樊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立华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立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樊XX、董立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且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被告人董立华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为: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立华提出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XX、董立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立华的辩护人当庭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樊XX、董立华认罪认罚的情况,对二被告人均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立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印章二十一枚、笔记本电脑一个及手机三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