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21)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21年5月24日22时15分许,酒后驾驶黑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号:×××),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立水桥苏宁易购停车场北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6.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