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21年5月26日23时许,酒后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新南路与园林路路口时,该车左前部与王川驾驶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右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鉴定,李XX体内血液酒精含为139.1mg/100ml。经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现李XX家属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