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XX,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羁押,2021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XX于2021年1月3日21时许,因感情纠纷来到北京市昌平区楼道内,见到被害人邓某1持刀与梅艳莉发生纠纷,遂与邓某1互骂,后持甩棍殴打邓某1胸背部数下,致邓某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累计已达6处以上。经鉴定,邓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寇XX于案发现场主动等待民警处理,后经电话通知,于2021年3月31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寇XX已经赔偿被害人邓某1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寇XX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寇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寇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二、随案移送甩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