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会X,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会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杜会X饮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唐通线任辛庄村东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杜会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8.2mg/100ml。同时认为被告人杜会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会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杜会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会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会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