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占单位的财产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不同。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向您介绍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
(二)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罪,一类地区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级地区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为准“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级地区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认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广东省犯罪地的,按当地标准掌握;广东省以外犯罪地的,按二类地区标准掌握。
二、认定职务侵占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共同犯罪
在单位人员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同一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也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无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况,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况,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和准确识别。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一)单位中国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
(二)单位中国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罚:
(一)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二)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腐败、职务侵占案件如何确定共同犯罪解释和国家法院审理经济犯罪研讨会纪要,单位以外人员共同犯罪。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问题
必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关系。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求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有许多共同点,在处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3.犯罪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部分挪用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产生的利息是行为人的非法收入,应当与其侵占、挪用资金一起依法追回,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金额。
5.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并事先与受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受托人财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认定。
一般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10000元。但由于广东经济水平相对发达,如果职务侵占未达到2万元,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带来的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的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