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标准的一般规定是什么?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只要你仔细阅读下一篇文章的相关内容,我希望你的问题能得到解决。今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备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本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事实;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二)犯罪已超过起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未告知或者撤回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
三、其他规定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调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2.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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