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犯罪涉及国家的许多方面,这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现代犯罪有很多种类型。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被害人寻衅滋事被嫌疑人打伤怎么处理内容。
1.如何处理被害人寻衅滋事被嫌疑人伤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涉嫌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虐待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导致他人精神障碍、自杀或其他不良情节;
(3)强迫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强迫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三)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中一种情形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之一或者同一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因争吵造成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
三、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疼痛的行为。换句话说,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暴行。也就是说,殴打应该直接对人体行使有形力。只要有形力是针对人体行使的,即使没有接触人体,也属于殴打。如果某种行为只引起他人的身体疼痛,但不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现阶段现阶段,轻微的殴打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刑法作出了决定“情节恶劣”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律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必须注意的是,不能殴打他人“随意性”本身的评价是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有随机性和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阻碍他人停留在某个地方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阻碍了他人的行动自由。追逐和拦截可以通过暴力或威胁来实施。虐待是指用言语轻蔑他人的价值判断。虐待不需要特定的对象。对普通人的虐待也可能造成本罪的虐待。
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律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的程度为中心。追逐、拦截、虐待他人造成轻伤、轻伤或者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多次追逐、拦截、虐待他人、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视为情节恶劣。
(3)强迫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
坚持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产,也可以表现为强迫他人交付财产。损坏财产是指减少或丧失公私财产使用价值的一切行为。占用公私财产,是指公私财产不当、非法使用的一切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坏、占用的财产数额、强制程度、任意程度、行为次数等来判断。由于该犯罪具有综合特征,其保护法律利益不是简单的财产,因此该行为的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如果强迫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估为强迫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上强迫或任意损坏他人商品,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上经营,或难以在市场上顺利经营,也应评估为强迫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没有特定人或大多数人可以自由进出的地方。闹事是指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行为。闹事应该是煽动性、传播性和扩展性的,而不仅仅是影响公共场所的局部活动。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几个人一起闹事,但犯罪的建立不是基于几个人一起实施。换句话说,闹事类型的闹事罪不是必要的共犯。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带来的被害人寻衅滋事被嫌疑人打伤怎么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