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事件当中,我们了解到任何的行为或者是赚钱的渠道都是需要合法的流程进行,而且是需要进行守法得到,但是很多的收入如果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得到,或者是隐瞒犯罪金钱收益是需要进行处罚,会有一定的罪责认定,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就来进行广东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什么是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名的全称为“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2007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欺诈、抢劫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这一新犯罪。二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二、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隐瞒、转让、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隐藏、转移、收购、销售或其他方法”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犯罪收入和收入的地方,具有隐藏和保存的主观意图。转移是指移动和运输犯罪分子的犯罪收入和收入。窝藏和转移都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查明、追回犯罪收入和收入活动的程度。例如,在房间内转移赃物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针对1992年两高司法解释“低价买卖”司法实践中的行为主要针对以收购废的名义购买大量赃物,是指有偿购买,然后高价出售。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区别,购买是指购买赃物,主观上是一种廉价心理,而不是故意妨碍正常司法秩序购买赃物,购买少量赃物,不应认定为犯罪,但购买他人犯罪机动车等财产,应认定为购买赃物罪。
代销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和收入的行为。本罪的底部条款“以其他方法”,根据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其核心标准是隐瞒和隐瞒两种效果。
隐瞒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来区分原赃物,避免被司法追回;隐瞒是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避免被司法机关追回。只要采用这两种方法,达到妨碍司法活动的程度,就是犯罪的客观行为。
三、广东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认定犯罪对象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因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因此,没有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存在差异。由于没有数额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以前的犯罪构成犯罪,后来的犯罪被认定为犯罪。此外,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导致定罪和量刑的随机性增加。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入罪作为犯罪,应当通过情节确定犯罪规模,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前罪的数额经常被定罪和量刑,但比较程度不同。因此,如果两个人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和社会危害,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违反了适应犯罪和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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