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的有关规定,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标志,是每个刑事案件的法律阶段,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律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立案。浙江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下面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浙江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1.【交通事故】(刑法第十三三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对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事故责任相同;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
4.其他构成犯罪的情形。
5.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⑴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知道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⑷知道是无证驾驶或报废的机动车;⑸超载驾驶50%以上;⑹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避法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对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造成6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80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况特别恶劣。
(三)适用缓刑
1.在下列情况下,缓刑不适用:(1)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2)出于追求取乐、竞争、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3)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逃跑;(4)斑马线上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行人;(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其它特别恶劣的情节”(6)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但在特殊情况下,少数需要缓刑的案件,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在下列情况下,缓刑一般不适用:(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死亡一人或三人以上;(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死亡一人或三人以上;(3)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4)交通事故后更换;(5)明知无证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安全设施、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非法改装机动车、严重超载,造成一人或三人以上死亡。
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缓刑的案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决定。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立案追诉、拘役、罚款。
1.酒后、吸毒后追逐竞争;
2.追求竞争而没有驾驶资格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争;
4.追逐超过50%限速的竞驾;
5.追逐交通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
6.多人或多次追逐竞驾;
7.追逐竞争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公众恐慌;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牌照,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照追逐竞驾的;
9.因追逐竞争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追逐竞争;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和轻型摩托车。
(三)不作为犯罪处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罚金刑的适用
1.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开车进入居民区,或者开车离开公共停车场、居民区,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2.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无上述从重情节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3.酒后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4.酒后驾驶两轮电动汽车,不造成轻伤或以上后果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5.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2)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驶;(3)酒后驾驶经营车辆、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辆、中(重)卡车、工程运输车辆等机动车辆;(4)无驾驶汽车资格(指未取得、吊销、暂扣、扣留驾驶执照的情况。短期超过年检期限和扣除驾驶执照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不符合安全检查标准或报废的汽车;(6)在调查处罚中有逃跑、抵制检查、更换等行为,情节严重;(7)在诉讼期间拒绝或逃跑;(8)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酒后驾驶五年内被调查。缓刑只对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下面,无上述从重情节,认罪认罚的被告适用。
6.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7.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不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不改变缓刑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8.并处罚金的,按处罚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5000元以上信用卡欺诈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一)捡起别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窃取、收购、欺骗或者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返还的行为。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返还或未返还的金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欺诈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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