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符合备案标准的,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公安机关调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将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
1、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条件是决定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它是判断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本规定表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是指有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准备、实施、未遂、暂停和既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需要充分,但也不应该是调查人员通过估计和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指的是“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犯罪的对象和客观要素;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不需要足够的程度,也不需要查获罪犯,更不用说查明所有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了。
(二)法律条件,即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必须是社会危害和刑罚应罚行为。只有当这类犯罪事实确实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
二、公安机关报警后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人拒绝接受,他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立案”。
可以看出,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三、公安局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其他人)
二是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民事纠纷,公安案件一般只留下案件底部。
第三,不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务不收费。
第四,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下,撤销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起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报告、控告、举报。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申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不接受裁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带来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