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农民工收入也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恶意拖欠工资下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介绍湖南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湖南拖欠工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拖欠工资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1.通过转让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
二、恶意拖欠工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和国刑法四十一条规定: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单位犯欠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三、恶意拖欠工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第八条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通过转移财产、逃跑等方式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本罪构成的犯罪
首先,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立法者将犯罪放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表明犯罪对象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也侵犯了劳动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对象是双重对象。
其次,客观地说,行为人实施了两种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较大,并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上,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故意的。
最后,在刑罚上“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即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处以财产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综上所述,恶意拖欠工资罪是我国刑法的新犯罪,是根据社会动态制定的。恶意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已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湖南拖欠工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