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大多数人眼里,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检查机关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的案件。其实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是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起的,也称为刑事案件。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整理的刑事自述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内容。
一、刑事自述案件立案标准
1、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2.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或者口头告知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告知的;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二、刑事自述案件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不接受,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自述案件办案程序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但是,如果自诉人真的很难写出自诉书,他可以口头告诉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以上是关于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的刑事自述案件的立案标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刑事自诉案件也有一定的起诉时效。我们必须在起诉时效内上诉。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