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总会有人触及法律的底线。你可能不太明白,中国采用了公诉和自诉的刑事起诉制度,但目前目前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首先,它包括只通知处理的案件,也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或完全的自诉案件。那么,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呢?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知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1、重婚属于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
重婚罪不仅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其他公民只有在被害人不告知的情况下才能转化为公诉案件)。
我国刑事追诉权的行使模式
我国采用公诉和自诉制度。在公诉和自诉的模式下,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因此两者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自诉制度的具体设计。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知刚刚处理的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侵占案(刑法第二七十条规定的)。
(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第一款)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十四五条)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件(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件(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被告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法规定的告知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调查的伤害案件;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告知的侮辱、诽谤案件,不需要调查;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件,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件;
(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是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用了公诉和自诉刑事起诉制度,但现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告知案件,也称为纯自诉案件或完全自诉案件,更充分地反映了以下典型特征: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检察机关起诉。
2.调解适用于法院审理。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和解,也可以撤回诉讼。
3.被告可以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被告作为受害人,指控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审理。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诉更充分地反映了受害者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意志,更接近自诉与民事诉讼制度设计。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轻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上述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自诉人和被告人明确,不需要调查手段,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需要调查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被告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可以看出,这类案件有两个前提:一是轻微犯罪,否则人民法院发现被告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应当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即公诉案件;二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即不需要调查机关调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设计。相反,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调查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也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简单的“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受害者并不是简单地承担举证的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在上述案件发生后,几乎所有受害者都向公安机关提,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诉。
故而,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与其说被害人处于诉讼当事人(原告)的地位,不如说他的真实地位应该是案件“控告人”更为合适。
因为这类案件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未来的过程,如撤回、和解、反诉行使由受害者自由选择,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将其转换为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受害者的主要地位将相应退还为证人(当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三类是公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投诉的困难,从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这类案件具有明显的特点:(1)不需要调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只能是无需调查、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如需调查才能查明事实,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仅限于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关,不能随意扩大。(3)受害人的起诉时间和条件有限。当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机关的情况下进行调解。(5)不一般来说,自诉案件的概念可能是不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重婚罪属于可选自诉案件
1、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与他人有配偶或知道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行为。
2.重婚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且与他人结婚的人。第二,已婚人士,即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他人结婚的人。
(2)犯罪对象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犯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
(4)犯罪的客观要求是与配偶重婚或知道他人有配偶而结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
从上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属于我国自诉制度设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可选的自诉案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受害人的地位更接近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该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因此,受害人无权自由选择被告(重婚者或已婚者),无法自行和解或撤回诉讼。
综上所述,重婚罪不仅是一种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一种公诉案件(只有其他公民在被害人不告知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起诉)。根据司法实践,近年来,许多重婚案件的受害者往往不敢起诉,因为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依赖重婚罪犯,或者在起诉后被对方甜言蜜语或威胁后撤回诉讼或撤回诉讼“和解”因此,司法机关作出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受害人起诉。情节严重、影响不良的,即使受害人不起诉,人民、社会团体或者有关部门也应当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带来的所有相关信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如有其他问题,可到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