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许多性犯罪的受害者是妇女,或强迫猥亵或侮辱,情节非常恶劣,我国刑法也有相应的法律来惩罚这种行为,所以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接下来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的身体自由、隐私和声誉。强迫猥亵妇女,即使妇女的身体行为受到非法干预,侵犯其私有领域,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和隐私。
二、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猥亵妇女。
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正同意。
其次,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方性欲的倾向,但没有强奸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1.本罪与一般猥亵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区分强制性猥亵妇女的行为和非强制性猥亵妇女的行为。本法只惩罚强制性猥亵妇女的行为,非强制性猥亵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
其次,并非所有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虽然本文没有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情节严重”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2.利用妇女不可抗拒的状态定性猥亵行为
强迫猥亵妇女通常使用暴力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或强迫妇女,即精神强迫,使妇女无法抗拒。那么,使用妇女患有严重疾病、醉酒、睡眠、昏迷和其他状态的猥亵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迫猥亵妇女的罪行吗?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的行为本质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其猥亵手段可以被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确定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使用权力、教养关系和从属关系
我们认为,证明使用权力、教育关系和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特定关系胁迫妇女。这与强奸和双方通奸的界限相同。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有教育关系、从属关系和使用权力猥亵妇女的行为不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权力引诱妇女的,妇女以相互利用为基础容忍行为人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集或者公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种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在“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儿童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公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猥亵他人或者故意暴露在公共场所,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十四岁以下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收集的关于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从上面可以看出,猥亵妇女罪应当符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要求。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