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和纠纷,当事人可能无法解决大问题,或通过诉讼解决,刑事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调查,但执法部门处理案件是有程序的,对于刑事案件立案时限规定有什么?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立案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在三天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至少十天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困难、复杂或者跨区域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作出决定。
二、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调查。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有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审判。法院审查起诉案件后,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一审案件。
三、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1.侦查阶段羁押期限:逮捕后(2+1+2+2+无期限)=7个月(可以更长)
2、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结束以下四类案件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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