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侦查得出的结论和收集到的证据将移交检察院。所以为了让你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及时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在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力量,制定调查计划,及时采取调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调查工作必须快速、及时,这是由调查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快速、及时的调查工作是成功完成调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调查工作是一项非常及时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犯罪后,为了掩盖犯罪,逃避犯罪责任,总是试图隐瞒、破坏、伪造证据,或与同一案件人建立攻防联盟,有些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此外,由于自然或其他原因,证据难以收集。因此,为了顺利完成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必须实施快速、及时的原则。
(二)客观全面的原则
所谓客观,是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根据客观事实的原始面貌如实理解和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调查、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而不仅仅是根据案件的某个情况或某些材料。这一原则要求调查人员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重罪的证据,又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轻罪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的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非常复杂。在调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调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明犯罪的具体情况,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调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嫌疑人生活在大多数人之间,群众更了解嫌疑人的经历和表现,可以为调查人员提供线索;由于人民讨厌犯罪,人民也会主动与犯罪作斗争。因此,在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应充分关注依赖人民的力量。
(五)遵守法律原则
程序法律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律轨道,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调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调查机关适用的各种特殊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稍有粗心,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概念,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事讯问,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承诺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调查是与各种刑事嫌疑人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调查与反调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调查工作的秘密,严格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证据、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以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侵犯公民权利的最低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阶段。现阶段,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加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范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徒刑的,采取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必要时应立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比例原则的执行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实践中。
二、侦查行为有哪些?
中国的调查行为不仅包括调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活动,还包括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调查行为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询问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证据、鉴定、通缉、拘留、保释、居住监视、拘留、逮捕等。
三、处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束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写“起诉意见书”,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应当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应当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可以注明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侦查阶段的保密性非常重要,所以我们不会让我们的家人知道很多事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访问北京刑事律师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