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罚可以通过再审程序重新确定。根据我国法院制度的决定,再审也可以加重被告的处罚。刑事案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整理再审案件是否加刑我们一起往下看问题的答案。
1.再审案件是否加刑
判断刑事再审能否加重刑期分数:
1、法院制度自行决定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2、被害人认为被告有罪,但判无罪,或者被告量刑过轻,法院决定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的刑罚;
3.被告认为原审判决有罪或者量刑过重的,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加刑
被告上诉的,二审发回重审的,不得加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发回重审的,可以加刑。
1、“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告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处以比原判更重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一刑种数量不得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缓刑改为立即执行;3.主刑不得增加附加刑;四、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数罪并罚案件不得加重宣告刑;6.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被告不得加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或者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的各种情形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适用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提起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使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既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一案件中其他被告的刑罚。
2.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犯罪不当,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犯罪。
3、对被告实施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保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
4.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试期限。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刑罚异常轻,或者不适用附加刑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附加刑,也不得返回原人民法院审理。必须依法改变判决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和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抗议部分被告的判决,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一审被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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