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刑事自诉案件,听起来可能很奇怪,但这种情况仍然很常见。专业声明是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那么,自诉案件的过程有什么不同吗,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将为您解答。
一、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程序
(一)审查判断程序
1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自诉条件的;
(2)证据不足;
(三)犯罪已超过起诉期限的;
(四)被告死亡;
(5)被告下落不明;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再次告知同一事实;
(7)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次告知同一事实。
2.对于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应当再次受理自诉。
3.自诉人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但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视为自诉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告诉权。判决公告后,自诉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受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被告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知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对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一起审理。
5.人民法院应当对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进行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按照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被告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的,应当暂停审理。被告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
二、二。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1、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原件,复印件(制)件应与原件、原件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
未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不或录像作为证据。
四、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转让、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再证明;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主审法官应当审查其申请,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采纳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当事人未收集的证据。
三、调解、撤诉或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调解被告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布判决前与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自愿的,应当予以许可;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是被迫、威胁的,不是自愿的,不予许可。
3.当事人自行和解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记录在卷中。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在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字前当事人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诉。
自诉人超过两人,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反诉
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
反诉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起审理。原自诉人撤回诉讼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当事人被拘留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在一个月内结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应审限。
4.按照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认定为公诉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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