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其他活动,如挪用公司资金,所以这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以职务侵占罪的要素是什么,以及职务侵占案件是否有受害者跟随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看看。
1.职务侵占案件是否有受害者
侵犯职务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所谓的动产、不动产“动产”,它不仅指在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人民币、外币、证券等)下占有和管理的资金,还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在财产形式方面,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电力、天然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一)客体要件
侵犯职务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组织、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财产。⑴、在本单位的占有和管理下,已为本单位所有财产。⑵、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或控制,但属于本单位的所有债权。⑶、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其他财产,如邮局的邮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就物质性质而言,包括动产和房地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天然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
(二)客观要素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
(三)主要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负责、处理、管理本单位财产的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销售人员、采购员等。
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任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四)主观要素
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的两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当前犯罪行为的主体为以下两类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指定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职务侵占案件是相关的受害者,一般指被侵犯的公司、企业、单位等,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为您找到的职务侵占案件有受害者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他不了解或需要帮助的地方欢迎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