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卖淫会受到行政处罚,从警告、罚款到拘留。卖淫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中国卖淫嫖妓刑事案件条件?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将整理这个问题的详细答案。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一、卖淫嫖妓刑事案件条件
单一卖淫不成立犯罪,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可以设立组织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卖淫罪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条件。
二、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与卖淫者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引诱、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二)引诱、容留、介绍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卖淫嫖娼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词,证据完全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在调查处罚卖淫、嫖娼案件中,只有卖淫、嫖娼人员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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