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喝酒后往往会有很多危险的行为,有时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醉酒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看看。我相信这会对你有帮助。
一、醉酒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抢劫案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次抢劫意见》),规范了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抢劫案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了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对抢劫案件中几个突出的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提出以下指导:
一、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多次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审理抢劫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证据判决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特别是对可能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坚决防止错误案件的发生。
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谨慎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谨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判处缓刑两年的抢劫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二、对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的认定
1、确定家庭抢劫,应注意审查行为人家庭的目的,区分家庭抢劫和家庭抢劫。以侵犯家庭人员的个人和财产为目的,进入家庭后进行抢劫,包括盗窃、欺诈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的,视为家庭抢劫。因访问朋友等原因经家庭人员允许进入家庭后,暂时开始抢劫,或者暂时开始实施盗窃、欺诈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的,不得认定为家庭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各种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飞机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虽然没有商业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以被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员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被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抢劫不仅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中抢劫乘客、销售人员和乘务员,还包括拦截公共交通工具抢劫乘客、销售人员和乘务员,但不包括在未经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中抢劫。通过暴力、胁迫或麻醉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的,一般认定为公共交通抢劫。
3、抢劫数额巨大的确定,参照当地认定盗窃金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金额以实际抢劫的财产金额为基础。以巨额财产为明确目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劫财产或者实际抢劫财产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同时确定巨额抢劫和犯罪未遂情节。
根据《两次抢劫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金额为抢劫金额。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不计入抢劫金额,但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移动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得抢劫财产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财产为抢劫金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时,要注意行为人是否穿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况,判断是否足以让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行为人只穿类似军警的衣服或者只声称是军警人员但没有携带枪支或者出示军警证件进行抢劫的,应当根据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者威胁的具体情况,根据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三、转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窃、欺诈、抢劫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盗窃、欺诈、抢劫行为,一般不检查盗窃、欺诈、抢劫行为是否成功。但所涉及的财产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没有《两次抢劫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现场是指在盗窃、欺诈、抢劫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就被他人发现和逮捕的情况。
逃避逮捕、暴力强度小、无轻伤以上后果的,不得认定为使用暴力,不得以抢劫罪处罚。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劫后,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四、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处罚应当根据抢劫的数量和金额、抢劫对人身的伤害、社会保障的危害,结合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根据量刑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一般没收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一)抢劫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
(二)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3)除抢劫造成重伤、死亡外,还有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金额特别大。
3、为抢劫财产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财产过程中为制服受害人反抗、抗拒逮捕而杀害受害人,被告不能确定宽大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谨慎判处死刑。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从犯罪动机、预谋、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的主观恶性规模,判断被告的人身危险程度。
4、抢劫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适用于死刑,应当更加谨慎和严格。除非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特别严重的后果,如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否则死刑将立即执行。
5、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造成重伤、死亡以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立即判处死刑。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必须非常谨慎、非常严格。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在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准确识别主要犯罪分子,区分犯罪责任,以责任处罚,并将其视为犯罪。本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应当从犯罪意图、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犯罪责任最大、最大的;有两名以上从犯的,应当区分犯罪责任相对较轻的。对从犯的处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从犯的责任,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第一次抢劫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共同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依法判处死刑的,除特别残忍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的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的社会保障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犯罪最严重的主犯因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或者因自首、立功等法定宽大处罚而不立即判处死刑的,不得立即判处死刑。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一犯罪分子逃跑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可能区分在押犯和逃犯的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对在押犯进行处罚。犯罪责任真的很难区分,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责任可能比在逃犯轻,在押犯的适用刑罚应该有空间,死刑应该特别小心。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有累犯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决定从重处罚的性质、间隔时间和刑罚的严重程度。前罪是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强从重处罚。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有抢劫犯罪记录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也应当谨慎,不能立即被判处死刑;被告同时有累犯和法定宽大处罚的,应当综合考虑,严格掌握死刑。
七、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原则
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应当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刑事案件时,一般不主动进行附带民事调解。但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评价被告人悔改态度的依据之一,并酌情考虑量刑。
二、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
(二) 血液酒精含量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机动车;
(5) 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严重过度拥挤、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更机动车牌照等;
(六) 依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况。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改态度等情况,合主刑的罚款金额。
5、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记录查获、呼气酒精含量检查、抽取血样的过程;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查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提取血样前逃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查结果作为确定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应当认定为醉酒,以逃避法律调查,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查或提取血样前饮酒。
七、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调查、起诉、审判。
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于2012年7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次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于2012年9月12日通过)
为依法处罚渎职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告、延迟报告、谎报示、强迫他人不报告、延迟、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救援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违反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符合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构成贿赂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玩忽职守、贿赂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不仅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而且与他人共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非法决定、指示、指示、强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玩忽职守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确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伤害结果大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处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起诉期限,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多个危害结果的,自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或者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玩忽职守犯罪或者与玩忽职守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恢复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费用。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计入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下落不明,或者因行为人责任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的,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视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玩忽职守犯罪或与玩忽职守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案件适用法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常受到处罚。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