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要辩护吗?
刑事简易程序是否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辩护,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审查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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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单的刑事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有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简易刑事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刑事程序。
(4)简单的刑事程序是简化普通程序,以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法院审判程序、简化审判期限等。简化程度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决定。
(五)审判组织简单。实行独任制。
简单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是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重大、复杂、困难案件的工作,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然而,由于简单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公诉案件在实践中适用简单程序存在诸多不便。
二、 存在的问题: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实践表明,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尝试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促进他们悔过自新。
2,简易程序的整体适用率不高。相当数量的案件可以在不适用的情况下完全适用于简易程序。如上图所示,五年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不足三年的案件有1064起,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1015起,实际适用781起,约占适用数量的77%。23%的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但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
3,对于法院建议申请简单程序的,检察院应当派人参加法院支持公诉。简单程序不赋予被告选择权。简单程序的目的是协调程序正义和程序经济。对程序经济的追求应尽可能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当然,适用简单程序的被告的诉讼权利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实际上是正义对利益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应该由案件的被告决定。因为简单程序的适用意味着被告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案件证据调查权的部分放弃。只有赋予被告适用简单程序的主动权,才能保证其主要地位的维护,从而反映程序的正义。我国现行的简单程序赋予人民法院适用简单程序的主动权,并要求该程序的适用以人民法院的建议或同意为前提,无论被告是否同意或主动选择适用简单程序。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单程序的主动权,并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对简单程序的适用,即使被告人民法院的建议或同意,也不公正。
4,缺乏对简单程序的监督。首先,在审查和起诉阶段,调查人员往往不告知受害人和被告在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不能充分享有合法权利,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其次,当公诉机关使用简单程序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时,通常不会对案件造成的伤害结果、被告是否重、轻法律或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考,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官的公平执法。
5,简易程序没有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适用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指导和帮助。否则,被告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世界上规定刑事审判程序的国家都加强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当被告与一对夫妇合理时,法院将强制指定一名辩护律师。14例如,在英国,当被告出庭在公安法院时,律师需要为他辩护。如果被告因经济原因清理了七项法律,法院将为他提供免费的公共律师。。中国目前的情况表明,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仍然非常薄弱,强制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尤为重要。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操作大大增加了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没有辩护律师的指导和帮助,被告将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然而,中国的指定辩护律师只适用于非常狭窄的范围,一旦有其他无法律权益,就很难通过40%。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简单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席法庭,这无疑将起诉和审判的两种权利集中在法官身上。一旦权力没有限制性的机制,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的泛滥,没有检察院的监督,法院的审判很容易偏离程序的公平性。审判中的法官中立原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简单程序中不派人出席法院的规定,无疑使主持简单程序审判的法官同时承担两种诉讼职能,严重违反了审判分离和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最基本的程序公平要求。
7,简单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简单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有些环节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规范。一些学者提出用参与模式的精神来重新设计和改造简单的程序。然而,这可能很难在一段时间内实现。作者更倾向于在实践中不断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丰富简单程序的内容,提高其可操作性。一些法院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制定了《一审公诉案件简单程序审查验收和审前准备细则》、《一审公诉案件简单程序审判程序》、《刑事自诉案件验收标准》等,制定了《征求简单程序函》、《同意(不同意)简单程序函》等文件风格,尝试检查、法律、程序齐全。
综上所述,我国简易程序改革仍存在诸多缺陷。现行法律依据不足,制度建立不合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简单程序只针对一般程序,处理简单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辩护,简单程序由法官审判,没有陪审员可以加入,然后简单程序在我国诉讼中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