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如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判定有罪人。但它只是有限地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因为无罪推定强调,在确定有罪之前,它应该被视为无罪,而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在确认有罪之前,它不能被视为有罪。事实上,这是一种模糊的说法,表现出一种怀疑的态度。也就是说,你不能确定你是有罪的,但你不承认你是无罪的。这在逻辑上似乎是不合理的。如果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非的确认,那么第十二条是对或非问题的回避。总的来说,中国还没有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造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持犹豫态度的原因有哪些?
首先,由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安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因此,维护正常和安全的社会秩序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律的价值观使中国法律文化缺乏普遍的宽容精神。因此,立法者总是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确保安全。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接受了这一原则,但却保留了它。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原则。所谓事实,应当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所谓的依据,是指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这一原则反映了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然而,我们应该区分法律所追求的真实性,只能是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客观的真实性。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相是一种客观的真实性。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难以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原则,对嫌疑人持怀疑态度,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当证据难以证明被告有罪时,这种无罪推定原则并不适用,对其是否有罪的怀疑往往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积累和陈述。同时,由于案件无法理解,嫌疑人或被告将长期受到监视居住、保释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这种情况浪费了司法部门大量的司法资源,牺牲了法律追求的诉讼效率。嫌疑人被剥夺了自由权。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前被推定为无罪,不仅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促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