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业秘密罪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诱导、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取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延续。披露是指通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者他人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商业秘密的内容;使用是指非法获得的生产经营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允许他人生产经营,包括付费和免费。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的员工、在公司、企业工作的调离人员、退休人员和与权利人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知道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涉及公民企业的政策方向或决策商业秘密侵犯,可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在相关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