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是否必须指定辩护
属于,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指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被告提供辩护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可分为指定辩护和指定辩护。
(1)被告是盲人、聋人和哑人。(盲、聋、哑三种情况下,被告只要有其中一种,不能同时满足)
(2)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被告是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时未成年人,开庭时已满18岁)
(4)被告可以被判处死刑。(这里只指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不包括无期徒刑;第一审人民法院被告提出上诉而不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时间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认为指定的辩护时间应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只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非常短,最早必须在开庭前10天,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阶段。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干预程序中,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两种辩护规定不平等,明显不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有三种适用情况:第一,检察官出庭,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第二,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第三,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不委托辩护人。可以看出,设立指定辩护的目的是为弱势群体和可能被判处极端刑罚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但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局限于审判阶段。在最多10天的短时间内,要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经济因素的限制下,调查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的事实,这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只是走过场,使指定的辩护只是一种形式,显然不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中级裁判,应当公正,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可能判处死刑的判决,否则,将向被告、指定辩护人、检察官和社会各界传达这样的信息,法院在初步确定被告死刑前,导致人民法院涉嫌先入为主。这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的有罪原则。
综上所述,指定辩护是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一项服务。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属于法律范围内可以指定的辩护对象。如果这些对象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没有聘请律师,法院将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