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需要律师辩护吗?
需要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登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资格但未登记的,不得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
委托律师无国籍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组织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还没有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术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3.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属和朋友也可以接受嫌疑人、被告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嫌疑人和被告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制近亲,亲友可以接受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这非常有利于嫌疑人和被告能够及时委托辩护人,解决律师问题,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辩护人的基本特征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者,也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保护者。辩护人与嫌疑人、被告共同承担辩护职能,独立于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者身份,根据自己的意愿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的意见,也不受嫌疑人、被告的意愿;既不能成为第二检察官,也不能成为嫌疑人、被告的代言人。辩护人和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应当平等,服从法院法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其法律职责是忠于案件事实的真相,坚持客观证据,尊重真理,不能主观想象或者有效地歪曲事实。
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力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有很多种。如果辩护人是当事人,他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因此,如果辩护人不同,决定的事项就会不同,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帮助自己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