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检察院没有无罪释放吗?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证据,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无罪证据或者上诉。事实上,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就不会被判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有三种可能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证据不足,返还公安局补充材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定无罪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有罪。
二、《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交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者,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意见不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变更,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当案件到检察院处理时,没有司法判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情况应属于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确定相关犯罪事实,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犯罪事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