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指定律师辩护的情况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为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情况之日起3日内,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辩护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应当指派律师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分为两种情况。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可以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嫌疑人、被告本人及其近亲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未委托辩护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属于一、二级智力残疾;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某些特定案件的嫌疑人,可以指派律师为其和逆行辩护,当然,辩护当事人也可以拒绝辩护,对于未成年人或一些残疾人,不能拒绝辩护,辩护在整个案件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