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议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律师在调查阶段会见权。
现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类型而分为不同的情况:
(一)会见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受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2)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人到场。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权。
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作为辩护人出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性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除外)。只要他们有辩护律师的身份,他们就有权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他们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检察机关也不会在会议期间派员。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也不应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人民法院和拘留中心也不应派到场。律师会见被告有权询问被告是否同意成为他的辩护人,并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权的特点是什么?
1、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许多权利,如在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的审查和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的委托进行辩护。
2、律师会议的权利与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法律赋予嫌疑人和被告一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律师与他们会面,了解他们的愿望,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是实现诉讼权利的最佳途径。
3、律师会议的权利是形式和本质的统一。律师会议是律师与嫌疑人、被告的会议,但不仅反映了律师与嫌疑人、被告的会议,而且具有实质性内容;即通过律师与嫌疑人、被告的会议,律师了解案件、嫌疑人、被告的态度,甚至获得相关证据线索,为律师更好地履行刑事诉讼职责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律师代表刑事案件后,有充分的权利,如会见嫌疑人。自从嫌疑人采取措施以来,律师可以在调查阶段提出会议。通过行使会议权,主要是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并帮助被告。在不同的案件处理阶段,会议的内容是不同的。